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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准规范

全国商品售后服务达标认证的使用规定

发布日期:2018-07-26 15:06:24

 

 
    3.1.l获证组织在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时应遵守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6月23日颁布的《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》。
 
    3.1.2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,认证标志只能在认证证书有效的情况下正确使用。
 
    3.1.3获证组织有权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进行宣传,以证明其具有证书标明范围内的商品售后服务保证能力,也可在广告上展示认证证书和标志。
 
    3.1.3认证证书不得转借,不得扩大标明的范围或挪作它用。
 
    3.1.5获证组织在使用认证标志前,应填写《认证标志使用登记表》,并将填写的登记表寄至市场信息部,由市场信息部客户服务人员对其正确性进行审查,如有不符合问题,应及时向获证组织指出,并确认其改正。认证中心根据填写认证标志使用产品范围和场合,在监督评审时检查是否按规定使用。
 
    3.1.6全国商品售后服务达标认证标志的使用:
 
a)应通过各种渠道向顾客明示认证标志,以获得的认证星级对顾客做出售后承诺,接受顾客监督。
 
b)允许在有效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内的产品及包装(包括在运输产品的外包装(可以合理地认为它到不了最终用户手里,如大箱子))上,及其宣传材料上正确使用认证标志。
 
c)在售后服务场所/网点内使用/悬挂认证标志时,应将有效认证证书中描述的获证组织名称和“通过的认证范围”内容,与认证标志一起明示,否则不得使用/悬挂认证标志。
 
    3.1.8在使用认证标志时,其图案必须按照附件1的认证标志标准色(辅助色),标准字体和标准方格,标准比例使用,不允许做任何更改。
 
    3.1.9获证组织在进行宣传时,不得误导顾客。
 
    3.1.10市场信息部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,评审部与中心办公室共同监督。如发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不符合3.1.l~3.1.9时,中心除向获证组织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、责其改正外,视情节也可能导致暂停或撤销获证组织的认证资格。
 
    3.1.11市场信息部主要负责,中心各级部门共同监督认证证书和标志在社会上的使用情况。如发现证书及标志被误用、滥用,应及时填写《误用、滥用认证证书调查处理登记表》、,由评审部核实并提出意见和措施,中心主任批示,向误用、滥用证书的组织/个人传达《误用、滥用认证标志处理通知书》。